一要加强领导,落实急性血吸虫感染的防控责任。救灾防病是当前卫生部门的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各地必须把急感防控作为救灾防病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按照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血防电〔2007〕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急感防控责任,要根据当地灾情和血吸虫病疫情状况,确定急感防控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迅速组派急感防控工作小分队,由领导带队,分片包干,逐级落实责任。
二要迅速行动,落实急感防控措施。一是要对因抗洪救灾和生产自救需要接触疫水的人员,帮助、指导其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二是要在乡镇政府的配合下,组织血防机构认真开展接触疫水情况调查。对接触疫水人员进行登记造册,血清学检查,必要时采取合理的预防性治疗,预防控制发病;三是要组织血防机构在退水后的易感地带紧急开展药物灭螺灭蚴,最大限度地消除疫源地;四是要严肃纪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都要及时报告并将病人转至急性血吸虫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治疗,不得延误;五是要组织行政村在易感地带设立防护哨卡,落实专人驻守和巡查,劝阻人、畜接触疫水;六是要在乡镇政府的配合下,组织血防机构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
三要进一步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和处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报告急性血吸虫病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瞒报、漏报、谎报疫情。各地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做好充分的技术、人员、物资准备,一旦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疫情,要迅速组织调查、处理,坚决杜绝成批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发生。
四要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各地在当前急感防控工作中要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允许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影响防控措施的落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尤其是灾区急感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检查中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单位、有关人员限期整改。对因防控措施不落实,造成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暴发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