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6月4日,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切实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部署加强做好全省血防区夏秋季急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
《通知》要求血防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关部门:
一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血防区尤其是沿江各重点市、县(区)的各级政府要把急性血吸虫病防控作为夏秋季血防工作的重点和疾病控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当地实际,做出专题研究、部署。要建立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有关大、中型企业、建设项目工程和学校等单位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责任,签订防控工作责任书。要组织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防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建立完善血吸虫病疫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机制,做好应对突发疫情的组织、人员、技术和物资的准备,解决必需的经费,保证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各地要在春季灭螺工作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对重点易感环境反复实施药物灭螺;对确实无法实施药物灭螺的易感环境,一定要采取和落实其他防控措施;要及时修复、补齐损毁的警示牌,确保在易感环境竖立有足够数量的醒目的警示标志;要在重点环境设立防护哨卡,确定责任人负责劝阻人畜接触疫水,严防监控;要加强对渔船民、外来民工、接触疫水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查治工作;特别要组织做好对参加防汛救灾、抗洪抢险人员的预防血吸虫感染工作,指导、落实预防措施;要高度重视疫情处理,一旦发生疫情,要坚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处理,决不允许出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三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各地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疫情一定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要在重点地区实行接触疫水情况报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对接诊的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血防(疾控)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通过网络直报方式报告血吸虫病疫情,不得迟报、瞒报和谎报疫情;各级血防(疾控)机构都要确定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对报告的疫情要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同时加强疫情主动搜索工作,及时对接触疫水人员和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调查、诊断和处理。
四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地要认真组织卫生部门与新闻宣传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和防控急性血吸虫感染的知识,教育、动员群众主动参与血防工作和做好自我防护;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有螺地带特别是易感环境;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急感防控知识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在有螺地带放牧是传播血吸虫病的主要原因,管理好人畜粪便是控制血吸虫病传播的关键;血防(疾控)机构要深入重点流行村和重点场所,向村民和外来流动人员发放带回执的明白纸,同时要督促、指导大中型企业和建设工地做好职工及用工人员的登记、血防健康教育和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的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在近期要检查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急性血吸虫感染的健康教育和工作责任制,在中小学校积极组织开展创建“无急性血吸虫病人学校”活动。
五要强化工作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血防区各市、县(市、区)要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要在汛期对辖区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督促,特别是要加强对参与防汛救灾、抗洪抢险单位落实防控措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整改。凡因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血吸虫急性感染暴发疫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省血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