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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人秘【2009】882号

 

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皖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 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 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五、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类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 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教育厅、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 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中等医药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从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八、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 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它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九、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个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十、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日 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23

29、30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51个专业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日期

考试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3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十一、考试报名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1月10日,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 (http://www.21wecan.com.cn)进行网上报名,考生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同时采集照片),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持相关的证件、材料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县主管部门审查后于 2009年12月17日至2009年1月12日前集中报所在市(县)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于2010年1月29日前对各考点上报的信息进行资格审查,考区审核完毕后,不得更改报考专业、科目。

  2010年普通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毕业生的报名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报名(具体事宜由学校与属地考点商定)。

  中央驻皖单位及省直各部门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在肥中央及省直单位的报考人员在省直报名点〔安徽医专老校区(原合肥卫校,合肥 市芜湖路387号)教学楼103室,联系电话:0551-2863696〕报名参加考试,省直考点现场集中确认时间为2010年1月4--12日。

  十二、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 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三、报考中、初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未提交合格材料及照片人员一律不予确认:

  1、本人有效《身份证》;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

  4、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在027至091之间(含027和091)的人员,须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报考护理学(师、中级)的人员须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5、网上报名可由考生本人通过摄像头采集照片或到考点集中采集照片(照片要求:  <1>上传照片必须为考生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务必保证照片清晰、可辨认,其他如生活照、视频捕捉、摄像头所摄等照片一律不予审核;除军人外其他报名人员不得着制式服装拍照;女性不得穿背带式服装拍照。<2>照片大小 为一寸或小二寸,格式为jpg,文件大小必须在15kb—30 kb之间;<3>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白色背景边框;4、面部正面头发不得过眉,露双耳,常带眼镜的考生应配戴眼镜,不得佩戴首饰。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书。

  7、已参加200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须提交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十四、收费标准

  2010年卫生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等收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皖价费〔2001〕415号文件执行(初级:50元/科,中级:70元/科)。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商、密切配合,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第3 号令)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2010年度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1: 报名表.doc
附件2: 专业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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