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政府部署加强有钉螺地带禁牧工作
- 日期:2007-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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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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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无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向血防区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发出通知,部署加强全县有螺地带禁牧工作。
《通知》指出,2006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去年5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血防工作会议将“控制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血防工作策略,特别强调了“封洲禁牧”工作的重要性。
《通知》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钉螺地带禁牧,防止牛、羊、猪等家畜的粪便污染江、河、洲滩,是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链,从根本上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有效措施。血防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本着对疫区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实现血防规划目标的强烈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在有钉螺地带实施禁牧措施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认真实施禁牧工作,并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
二要加强宣传、引导,增强群众落实禁牧措施的自觉性。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疫区群众的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将牛等家畜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的危害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的规定告诉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其在有钉螺地带实施禁牧措施的自觉性。
三要依法防治,落实责任。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依法行政、依法防治的意识,切实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卫生部门要认真开展钉螺情况调查,采取有效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和广大群众公告有钉螺地带并设立警示标志。畜牧兽医部门要在有钉螺地带设立禁止放牧公告(禁牧标志),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村(居)民认真学习和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互相监督、共同遵守不在有钉螺地带放养家畜的规定。
四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严格按照《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有关单位、行政村履行职责,落实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有钉螺地带禁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依法办事、禁牧措施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禁牧措施不落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