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血吸虫病家畜传染源控制管理,有效防控血吸虫病的传播,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日前,马鞍山市政府发出了《关于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牧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全市有钉螺地带全面禁止放牧牛、羊、猪等容易感染血吸虫病的动物。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血吸虫病流行区(以下简称血防区)禁牧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落实措施,确保禁牧工作落到实处。血防区广大农户和放牧户要加强对家畜的管理,自觉实行舍饲圈养。
二、血防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等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科学划定有钉螺地带,明确禁牧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发布公告。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禁牧行为。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血防区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禁牧工作,农业、水利(河道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血防区乡镇政府负责警示标志、防护栏的设立与维护管理,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在县区政府作出解除禁牧决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警示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者,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由乡镇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凡违反规定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牲畜,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放养的牲畜依法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行政机关、基层组织不认真履行禁牧职责,未及时对违规放牧行为予以制止、处罚,导致疫情扩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责任单位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六、血防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广大群众防治血吸虫病的意识,自觉遵守《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各项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