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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通报

  • 日期:200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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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撰稿人: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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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防〔2007〕58号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血防所(站)、疾控中心:

     今年进入急性血吸虫病(以下简称急感)易感季节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预防控制急感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汛期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灾后急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紧急通知》和省血防所《关于加强预防控制急性血吸虫病工作的通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和方案要求,切实加强了急感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了有力措施,较好地控制了急感疫情。现将疫情情况通报如下。

     一、疫情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截止至8月31日,全省共报告急性血吸虫病8例, 其中确诊病例7例,临床诊断病例1例,较去年同期下降了77.1%,未发生成批疫情。8例病人分布在7个县(市、区),其中安庆市大观区2例,池州市贵池区、东至县、芜湖县、当涂县、铜陵县、泾县各1例。8例病例中,男性6例,女性2例;最大54岁,最小12岁;农民4例,学生3例,渔民1例;感染时间4月份1例,5月份2例,6月份3例,7月份2例;发病时间5月份1例,6月份1例,7月份4例,8月份2例;接触疫水方式中捕鱼捞虾感染4例,玩水游泳感染2例、农业生产感染1例、洗涮生活用品感染1例。潜伏期平均为38天;发病时间与确诊时间间隔最长的20天,最短的2天,平均11天。8例急感病人中,4例感染地点在春季查出阳性钉螺;另外4例发生在春季未查出阳性钉螺的环境,其中1例的感染地在发现急感病人后进行现场流行病调查时查出了阳性钉螺。

      到目前为止,虽然急感发病例数较少,但是,从发病情况看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少数地方钉螺调查和灭螺工作不够规范,未能及时发现或杀灭阳性钉螺;二是少数传播控制地区感染螺密度还比较高,疫情形势还比较严峻,传染源控制工作有待加强;三是学生的健康教育工作还不到位,甚至有1例病人在警示牌处玩水游泳而感染,学生急感病例比例还较高;四是部分病人从发病到确诊时间间隔较长,延误了病情,反映出急感报告和疫情信息搜索工作还不够及时和不够到位;五是急感的发生反映出有螺滩地家畜粪便污染现象还比较严重,传染源控制工作尚未落到实处;六是少数地方对重点易感环境等疫情信息掌握不够,顾此失彼,一些重点地区的措施得不到加强。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目前仍为急感高发季节,国庆“黄金周”即将来临,流动人口将会大量增加。为确实保护广大流行区居民和流动人员身体健康,预防急感暴发疫情的发生和确保全省实现疫情控制目标,下一阶段各地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继续加强领导,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防控工作力度

      4-10月均为我省急性血吸虫病易感季节。目前气温尚高,江河水位居高不下,人畜接触疫水频率仍然较高。在我省历史上10月份发生急感的现象较为常见。因此,各地务必保持清醒头脑,思想上绝不能松懈,措施上绝不能放松。要针对目前急感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疫情形势,找出自身差距,加强薄弱环节的防控工作力度。一是要认真落实好秋季灭螺工作;二是要做好秋季开学后学校健康教育和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工作;三是要做好汛期接触疫水人群的预防性早期治疗工作,防止急感发病;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传染源控制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落实传染源控制各项措施。

     (二)加强国庆“黄金周”期间流动人员急感防控工作

      国庆“黄金周”期间,将有大量外地游客进入我省旅游,我省也会有大量人员到外地游览。在血吸虫病流行区旅游观光的游客极有可能发生急感,乃至急感暴发疫情。为此,各地务必要做好包括外来务工农民在内的进入我省的流动人员的急感防控工作。一是要在血吸虫病易感地带进一步完善警示标志;二是要对在我省流行区务工的农民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三是要主动搜索在我省旅游的外来游客和农民工发病信息,对发热病人要及时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做到疫情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影响及重大疫情发生。

     (三)进一步做好疫情信息收集和管理工作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之间的发热病人信息交流,主动搜索急感或疑似急感病例,主动了解掌握疫区不明原因发热病人,及时进行调查、会诊,防止因延误诊断而影响病人健康和造成经济损失。加强网络疫情信息浏览,做好疫情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发生重大疫情。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四日

 

抄报:省卫生厅、省血防办

抄送:血防区市、县(市、区)血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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