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防区各市、县(区)血防(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省血防所:
为了解《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对《条例》的认知程度,评价有关条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决定开展《条例》立法后评估,并制定下发了“《条例》立法后评估方案”。根据国家的有关要求,我办组织制定了《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立法后评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由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市、县(区)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血防所具体承办。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来我省进行的专题访谈。要根据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访谈提纲,认真准备,指定专人接受专题访谈,并将接受访谈人员名单于4月25日前反馈我办。
三、血防区各市、县(区)血防(地病)办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配合国家派员进行的现场调查和对晚血救治的专题访谈;按照规定的调查对象,组织开展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信函问卷调查工作(调查问卷由各地根据需要,按照《实施方案》附件2自行复印)。未设专业血防机构的区的信函问卷调查工作由所在市血防(地病)办负责组织开展。各市、县(区)血防(地病)办按照《实施方案》的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信函问卷调查后,于4月28日前统一收集汇总问卷报省血防所。
四、省血防所要在4月25日前完成对居民户的入户调查工作。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各地上报的调查问卷,按照进度安排尽快完成数据录入,于4月30日前将数据库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所,并于5月10日前完成撰写全省立法后评估报告上报我办。
五、各地、各部门要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推进全省血防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立法后评估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条例 评估 方案 通知
抄报: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安徽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发
印80份
附件: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后评估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