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了血吸虫病防治项目资金。根据财政部、卫生部《2008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财社字〔2008〕293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2008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中央补助我省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请各地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的三个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和工作计划,抓紧组织实施。
二、2008年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具体划分为“免费救治补助”、“能力建设补助”和“工作经费补助”三类。其中,用于采购药品、实用性宣传品的资金,全部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本项目所需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并根据各地防治任务,分发到各项目县(市、区)。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部分资金用途的,必须报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
三、项目县(市、区)卫生、财政部门应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防项目考核评估方案》(皖卫地〔2005〕26号),加强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并于2009年12月底以前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上报项目总结和考核评估报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地实施项目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将各地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血吸虫病防治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四、各地在安排使用本项目资金时,应结合省级和当地财政安排的血防专款统筹考虑,避免重复。
此款已由省财政厅(2008年追加市县指标第716号)下达,请列入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0类第21005款“疾病预防控制”中的第2100503项“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科目。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