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疾病控制 >> 血吸虫病防治

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卫生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通知》

卫地秘〔2009〕106号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血防所:

    根据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血防区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省直各成员单位2009年血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皖血防〔2009〕2号)要求,现将2009年全省卫生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下达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目标任务

    (一)巩固和发展全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果。在正常年份,全省血防区居民血吸虫平均感染率控制在0.7%以下,急性血吸虫病发病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

    (二)各血吸虫病疫情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血吸虫感染率控制在3%以下,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各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地区,继续保持以行政村为单位居民血吸虫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无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各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继续保持无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

    (三)完成钉螺调查37948万平方米,药物灭螺5060万平方米;人群血清学检查查病142.84万人次,粪检查病20.009万人次,抗病原治疗20.012万人次;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6020例;血防知识健康教育覆盖427.505万人次。

2009年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具体卫生血防工作目标、任务详见附表1。

    二、 重点工作

    (一)加大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血防工作成果

     1、要组织扎实做好查、灭螺工作。继续组织开展春季查、灭螺大会战活动,通过查灭螺大会战活动,重点加强对感染性钉螺分布环境、近三年发生过急性血吸虫感染环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工地及周围环境的查灭螺工作;严格按照《查螺、灭螺工作技术方案》要求,加强查、灭螺工作质量控制,提高查、灭螺工作效果,坚持查出一块,清理灭杀一块,进一步压缩易感地带面积和内陆有螺面积。

    2、要认真组织开展人群血吸虫病免费查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在保证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工作覆盖范围的同时,重点加大对渔船民、外来务工人员、各类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人员、重点流行村村民、中小学校学生等重点人群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力度,全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查治活动和3次健康教育活动。各地要组织血防机构为各类建设项目工地施工人员主动提供血吸虫病查治和健康教育服务,在施工期间和离开工地时,组织开展不少于3次的血吸虫病查治活动,并做好查治登记工作。在开展血吸虫病查治活动时,要认真执行免费血吸虫病血清学检查、免费吡喹酮抗病原治疗的措施,不得收取费用。

    3、要切实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按照《安徽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急性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计划,及早做好应急处理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技术、人员、物资等准备。要建立实行预防控制急性血吸虫病工作责任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阳性钉螺分布环境,对重点地区和环境,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加大药物灭螺灭蚴工作力度,修复完善警示标志,设立防护哨卡,广泛开展血防健康教育,积极组织创建“无急性血吸虫病人学校”等活动,劝阻教育居民和中小学生不接触疫水,坚决防止发生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努力控制和减少急性血吸虫病病例的发生。

    4、要按照《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加强血吸虫病病情和螺情监测与报告工作。各血吸虫病疫情控制、传播控制地区,在血吸虫感染季节,要安排专人每天不少于2次浏览网络报告系统,及时发现和快速有效控制处理急性血吸虫病疫情;各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地区,要建立健全高效灵敏的疫情、螺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螺情、病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处理。要进一步加强螺情、病情的报告管理工作,严明报告纪律和制度,对调查的螺情、阳性钉螺情况和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等,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对隐瞒、谎报、迟报螺情和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组织开展“提升血吸虫病防治服务质量年”活动,促进血吸虫病防治服务均等化

    1、要进一步加强查灭螺、查治病、健康教育、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等血吸虫病防治服务工作的过程监督管理,通过过程监管促进血吸虫病防治服务质量的提高;进一步组织加强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日常工作管理,建立完善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日常工作规章制度和基层血防组工作规范,实行“定职责、定任务、定质量”措施,制定提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防治服务质量工作计划,建立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努力提高防治工作能力与水平。

    2、要继续加强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血防工作投入,安排必要的血防工作经费,增添必要的设备,为进一步提升血吸虫病防治服务质量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各地尤其要加强改善承担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治条件,努力为晚期血吸虫病人创造整洁、卫生、舒适的就医环境,提高晚期血吸虫病人对医疗救治工作的满意度,树立血吸虫病防治服务的良好形象。

    3、要组织开展血防工作人员血吸虫病防治服务意识教育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主动服务意识和业务工作水平。各地要组织血吸虫病防治机构根据不同血防工作人员岗位特点和服务要求,通过开展集中培训活动、岗位技能竞赛活动、互学活动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业务工作水平;通过建立不同工作岗位规范化服务制度,表彰优质服务先进典型,推动“提升血吸虫病防治服务质量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促进血吸虫病防治服务均等化。

    (三)高度重视和安全规范组织实施政府民生工程急性、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

    1、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政府民生工程急性、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安徽省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实施方案》(卫地秘〔2007〕496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程序,严格医疗救治规则,认真组织安全规范、保质保量地完成急性、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任务。

    2、要加强对急性、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人员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急性、晚期血吸虫病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确保做到根据医疗救治对象情况,规范地进行检查、治疗和严格按照标准收费,提高医疗救治质量,保证医疗救治安全。有关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加成,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并在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3、要切实加强对急性、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急性、晚期血吸虫病医疗救治补助经费使用报账制度、医疗救治

Copyright ©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5014806号-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560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62880163
c_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