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地秘〔2009〕114号
血防区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血防所:
2005年,各地按照我厅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调查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资料数据库。近年来尤其是在各级政府将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列入民生工程内容实施以来,在中央补助我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和省财政血吸虫病防治专项经费的支持下,各地认真组织开展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很多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经过积极医疗救治后,临床症状和体征得到明显改善,基本恢复或部分恢复了劳动能力,生活质量有了极大提高,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为进一步准确掌握我省目前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分布、分型和患病情况,为切实有效、有序地做好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保证所有需要救治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保证顺利地完成好民生工程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任务,经研究,我厅决定在2009年3月组织开展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核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和方式
(一)核查对象:全省血防区各地登记在册全部需接受医疗救治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二)核查方法:采取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核的方式进行。
1、县级自查。由各县(市、区)对登记在册需要医疗救治的全部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逐个核查。其中,2005年以前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需要再次严格对照国家《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WS 261-2006)进行核实确认。2005-2008年诊断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需严格按照国家《晚期血吸虫病人诊断标准》,全面核查各项诊断依据。对经核查诊断依据不足或诊断存疑的,要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检查并做出明确诊断。对经本级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会诊仍不能做出明确诊断的,要提请上级专家指导组进行明确诊断。各地对经核查确系需医疗救治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要认真填写《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个案登记表》(附表1)和《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一览表》(附表2)。
2、市级复核。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一览表》和个案电子数据库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2005年以前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复核其个案资料完整性。2005-2008年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除复核其各项诊断依据外,还需全部进行现场临床诊断,确定是否为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
二、核查工作的组织与指导
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血防、临床、超声检查、医学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自查工作组,对2005-2008年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逐个核查。在自查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诊断和分型,并注意做好鉴别诊断。
2、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抽调血防、临床专家成立复核工作组和技术指导组,及时组织开展辖区核查工作的督查和技术指导,以保证自查和复核质量、进度和结果的可靠性。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要加强对各地自查和复核工作的指导。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情况核查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保障政府民生工程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在开展核查工作中,要坚持科学、准确、安全、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不属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的,一律不准列入《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一览表》。各地要严明纪律和要求,建立核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弄虚作假、谎报、虚报、瞒报现症晚期血吸虫病人数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二)各县(市、区)要在3月20日前完成辖区的自查工作,并将《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核查情况一览表》和个案电子数据库报至所属市。各市在完成抽查复核后,将辖区各县(市、区)经复核的《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一览表》和个案电子数据库于3月30日前报至省血防所(电子信箱:ahxfbb@126.com)。我厅将根据各地自查和复核情况,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
附表:1、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个案登记表
2、全省现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情况一览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附件: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