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疾病控制 >> 血吸虫病防治

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血防区大型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防控卫生学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卫地〔2009〕32号

血防区各市、县(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血吸虫病是一种地方性和自然疫源性传染病,血吸虫的中间宿主钉螺的扩散蔓延是血吸虫病流行区扩大的主要因素。国内外因工程建设造成钉螺扩散、血吸虫病蔓延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危害了建设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也给血防工作增加了难度。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特别是随着我省经济实施融入长三角的发展战略,沿江等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类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有效防止因建设施工造成钉螺扩散、血吸虫病蔓延,保障血防区居民和建设人员的身体健康,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施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防控工作。而要加强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防控工作,首先要做好建设工程的卫生学调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血防区(具体血防区名单附后)大型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防控卫生学调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卫生学调查工作的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我省血防区兴建水利、交通、 能源、旅游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向省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请对项目设计和施工环境进行血吸虫病预防控制的卫生学调查,并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将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经费预算。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在组织血防区有关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及时通知省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参与调查、论证;在接受大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时,应要求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向省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进行卫生学调查的申请;在审批、审核、备案大型建设项目时,对未经卫生学调查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及时予以补办,否则不予立项审批、审核、备案。
   (三)大型建设项目是指建设内容影响面较大、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具体项目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界定。但对当地血吸虫病疫情可能有重要影响的一般建设项目,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血防调查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请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 
    二、明确进行卫生学调查的单位。
   (四)大型建设项目的卫生学调查,由省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予以配合。未列为大型建设项目、但对当地血吸虫病疫情可能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
   (五)市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建设项目卫生学调查任务技术有困难的,应当向省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申请协助进行卫生学调查。
    三、认真开展卫生学调查。
   (六)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时应当收集建设项目当地和工程区域基本情况、血吸虫病流行状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等资料,对工程区域的人畜血吸虫病病情、螺情、传染源种类、传播的主要方式等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七)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对血吸虫病传播可能产生的影响,工程区域生态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导致的变化,工程区域的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导致的变化,工程区域人群行为和活动、人口流动、生产、生活方式变化的影响及施工人员的感染危险性,工程区域家畜和野生动物的行为、活动范围、种类和数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导致的变化,工程区域的钉螺孳生地、分布区域、钉螺密度和钉螺感染、灭螺措施与效果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导致的变化等进行预测与分析。
   (八)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调查与分析,对加强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为预防与控制血吸虫病疫情扩散,防止施工人员感染血吸虫需要采取的措施;二是当地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加强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防控需要采取的措施。
   (九)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原则上应在接到卫生学调查申请的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建设项目的卫生学调查,并提出书面调查意见。
四、加强监督管理与考核评价。
   (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血防区大型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对未事先提请进行卫生调查,或者未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建设单位,将依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对因施工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建设项目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并在施工期间对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考核评价,帮助和促进建设项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九年三月二日

Copyright ©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5014806号-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12560号 邮编:230031 电话:0551-62880163
c_ms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