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地秘〔2009〕327号
血防区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血防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强全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监督血防区各类工程建设认真落实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坚决杜绝急性血吸虫病暴发疫情,防止钉螺扩散,巩固我省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我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卫生血防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的通知》(卫地秘〔2009〕106号)和《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卫监秘〔2007〕28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6月份组织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卫生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对象
血防区各有关市、县(市、区)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类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施工环境卫生学调查和评价情况;
2、血吸虫病防控组织建立和防控工作计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3、对因工作可能接触疫水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情况;
4、组织进行血吸虫病专项体检情况;
5、对职工(用工)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情况;
6、对执行职工(用工)流入与流出、接触疫水报告制度情况;
7、对卫生部门提出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8、职工(用工、工程建设施工人员)血吸虫病感染情况,工程用土监控情况,是否造成钉螺扩散等违法情况。
(二)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
1、对建设工地(单位)开展血吸虫病检查、治疗情况;
2、对接触疫水人员进行调查、预防性治疗情况;
3、对建设工地(单位)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情况;
4、在工程施工区域采取必要的灭螺、灭蚴措施情况。
(三)卫生监督检查
1、卫生行政部门向建设工程提出预防控制血吸虫病意见情况;
2、对建设工地(单位)组织开展卫生执法检查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县级自查
各有关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和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认真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检查工作。
(二)市级抽查
1、听取汇报。市检查组听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血防区各类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检查。会同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抽取3-4家各类建设工地(单位),现场联合监督检查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3、查阅资料。查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资料。
(三)省级抽查
1、听取汇报。省抽查检查组听取被抽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血防区各类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2、现场检查。会同市、县卫生监督机构,抽取2-3家大型建设工地(单位),现场联合监督检查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
3、查阅资料。查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资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本地自查和接受省、市级抽查各项准备工作。各地要突出重点,对在江、河、湖滩和重度易感地带施工,且用工较多特别是流动人员较多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全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二)各有关县(市、区)要于6月1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各有关市要于6月25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各有关市要以被检查县(市、区)为单位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真实反映各地工作中好的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并于6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地病办。省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适时组织人员对部分重点市的大型建设工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