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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血(地)防所、站,疾控中心:

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版)”以及“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版)”要求,现对2015年度全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做如下安排:

1、各地参照2014年底上报的年报数据库中流行村概况表,依照“2015年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点分布表(附件表1所设数量,选择不同流行程度和不同流行类型的流行村作为2015年度省级血吸虫病监测点。

22015年元月各地上报,并经省确定的51个国家级监测点将同时作为省级监测点,纳入今年各县(市、区)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范围。2005~2014期间的原十二个国家级血吸虫病监测点监测任务已完成,不在实施其原方案中的监测工作内容。

3、根据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版)”的相关要求2015年全省另确定7个风险监测点,也作为国家级风险监测点和省流动监测点,分别是当涂县湖阳镇镇庵村水塔沟渠、芜湖县花桥镇黄池村宣界滩、芜湖市开发区万春街道南辛村七里滩、石台县仁里镇杏溪村、东至县张溪镇白石村观音洞周边沟塘及白石圩防洪沟、安庆市大观区皖河农场双河口江外滩、枞阳县汤沟镇中心村江外滩(未列入附表1统计)。请相关县区参照省方案相关内容及时开展监测工作, 2015风险监测结果数据暂不录入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数据管理系统,但须将相关调查表和汇总表,按Excel表格格式及时传报省所。

42015年未达传播阻县的国家级监测点以及上述风险监测点,每个点螺情调查时须做500只活螺(10个大混合样本)的血吸虫核酸Lamp检测,如检测前监测点中某环境已查出阳性螺,此一环境可不再做后续的Lamp检测。2015年已达传播阻县的国家级监测点和传播控制县的省流动监测点(不包括风险监测点)暂不要求开展实验室的钉螺Lamp检测和野粪监测工作。钉螺实验室Lamp检测原则上由血防区各市级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各相关县(市、区)血防机构应参与检测。符合要求条件的县(市、区)实验室可在省、市级指导下开展该项检测。

5.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县(市、区)应成立监测工作组,负责计划、组织与指导当地的监测点工作;市应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县(市、区)监测工作。市血防机构于325前将审核、确定的所辖县(市、区)的省监测村基本情况汇总表(包括国家级监测点等),按附件表2的关系数据库或Excel表格式以电子邮件方式报省所(疾病监测与流行病室,电子邮件信箱:ahfzk @126.com)。

6.各县(市、区)省监测村螺情和病情监测资料(包括国家级监测点等)分别按表3与表4的关系数据库格式(或Excel表格式)整理后,分别于5251125前报市,市审核后分别于611130前报省所(疾病监测与流行病室)。

7、各地国家级监测点应按“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版)”要求,及时将各地监测结果通过网络传报至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市级应及时审核相关数据后并报省。

8、根据“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2014版)”和省方案,省所将结合对各地血吸虫病防控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在适当时间开展对全省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质控抽查与业务(包括国家级监测点等),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点现场、实验室和监测资料的整理与分析等工作。望各地认真与及时地开展各项监测工作。

附件:2015年安徽省血吸虫病监测附表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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